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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憲政;誠實信用;非訟事件;民事訴訟;釋憲釋法;糾舉彈劾 |
中文摘要: |
抗戰勝利,榮歸祖國,先生先後擔任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法制委員會員、台灣省政府法制室簡任參議,陳言諤諤,匡輔良多。民國三十七年,先生應聘國立台大學專任教授兼法學院訓導分處主任,樂育為懷,杏壇之化雨普及,絳春風廣被。越二年,兼任司法行政部參事及專門委員。旋於民國三十九年,出任行憲首任司法院大法官,釋憲釋法,竭智盡忠,以發揮誠實信用為目標,以弘揚民主憲政職志。其後兼任司法行政部法規整理檢討委員會委員,凡二十餘年,召集制訂非訟事件,參與修正民事訴訟法,匡補法律之缺失,期臻立法於至善,兢兢業業,公忠體國。國四十七年,大法官任期屆滿,返回台大擔任專任教授,兼任司法院顧問。五十九年先生膺選為監察委員,職司風憲,糾彈不法,弘揚柏台之風範,肅振御史之綱常,風骨嶙峋,八方欽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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