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給付;不安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過失相抵原則;與有過失;積極行為 |
| 中文摘要: |
當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一方當事人於他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這是在一般雙務契約中常發生之情形,但,當一方當事人有先為給付義務,則於他方當事人請求一方先給付時,該有先為給付義務之一方,即無從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但若一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該先有給付義務之一方,得拒絕自己之給付。這即為法所稱之為「不安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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