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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法律名詞例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徐秋萍李之倩吳光釗張慧玲陳凱君
出版日期: 1990.10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53 期/35-36 頁
頁  數: 2 點閱次數: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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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給付不安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過失相抵原則與有過失積極行為
中文摘要: 當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一方當事人於他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這是在一般雙務契約中常發生之情形,但,當一方當事人有先為給付義務,則於他方當事人請求一方先給付時,該有先為給付義務之一方,即無從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但若一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該先有給付義務之一方,得拒絕自己之給付。這即為法所稱之為「不安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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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秋萍、李之倩、吳光釗、張慧玲、陳凱君,法律名詞例釋,萬國法律,第53期,35-36頁,1990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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