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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直接被害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李之倩
出版日期: 1990.12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54 期/47-4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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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被害人法益公司股東會誣告罪告發
中文摘要: 所稱犯罪被害人,實務上見解係指其法益因他人犯罪直接受有損害之人而言,如遭竊之失主,負傷之人等,而依法組織之公司被人侵害,雖股東(包括董事、監察人)之利益不無間接或附帶受損,但究非直接被害人,直接受害者應為公司,係以公司為直接被客人。而公司既為以營利為目的的社團法人,自得以直接被害人身分提起告訴,惟僅得由公司之代表人即董事長,提起告訴。除此之外,亦得由監察人或是由股東會選任為代表公司而代表公司提起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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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之倩,直接被害人,萬國法律,第54期,47-48頁,199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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