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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電子遊戲場管理問題之探討兼評-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度判字第 778 號判決
編著譯者:
蔡震榮
出版日期:
2009.12
刊登出處:
台灣/
法令月刊
/
第 60 卷 第 12 期
/27-40 頁
頁 數:
14
點閱次數:
954
下載點數:
5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蔡震榮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電子遊戲場業
;
商號
;
負責人
;
營業級別證
;
營利事業登記證
中文摘要:
電子遊戲場業之管理,政府一直採取高壓政策,以往以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職權命令性質規範之,民國 89 年,經釋字 514 號解釋認為該管理規則違反法律保留,在這之前立法院也通過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由於該項營業雖獲利甚豐,但卻會造成社會風氣不佳,地方政府採取嚴格審查,幾乎對新申請案甚少獲准,經濟部乃在此之下,准負責人變更,而不必變更營業登記證及營業級別證,即可繼續營業,亦即,原已經存在之電子遊戲場業,繼續存在只是改由他人經營,此函釋造成諸多爭端,本案即屬如此。
本文,首先分析電子遊戲場業之管理與法治化過程,其次,分析行政法院對此之法律見解,最後本文重點,在於解析撤銷登記時效之問題,並分析本案決定有無瑕疵。
目 次:
壹、前言
貳、案例: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判字第 778 號
參、我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法制之探討
肆、電子遊戲場業設立要件之分析
伍、本案例決定前案例分析
陸、案例解析
柒、結論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22、23 條 (36.01.01 版)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94.12.28 版)
中華民國刑法 第 80 條 (98.06.10 版)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2 條 (80.06.29 版)
商業登記法 第 2 條 (98.01.21 版)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 8、9、10、11、12、17、31 條 (98.06.10 版)
臺中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92.07.21制定) 第 5 條 (92.07.21 版)
行政罰法 第 26、27 條 (94.02.05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404 號
釋字第 514 號
釋字第 646 號
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度判字第 778 號 判決
相關函釋:
法律字第 0950016915 號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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