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無令狀搜索;附帶搜索;緊急搜索;拘束人身自由 |
中文摘要: |
依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及第 128 條之 1 之規定,搜索應用搜索票。偵查機關實施偵查認有搜索之必要者,應向法院聲請搜索票,經法院審查認合於搜索之要件,始得持所核發之明確記載應搜索之處所或扣押物品之搜索票,實施搜索。此之令狀原則,旨在透過獨立於偵查機關以外之法院事前的相當理由的審查,以及所核發之令狀據以執行的機制,以防止偵查機關無相當理由的濫權搜索與所謂的釣魚式搜索或概括搜索。惟在採取令狀原則的同時,刑事訴訟法另設有附帶搜索、緊急搜索以及同意搜索的例外規定。為落實令狀原則,以保障人民憲法上重要的自由權益,此等無庸事前經由司法審查的無令狀搜索的例外規定,自應從嚴解釋及適用,以避免原則與例外關係之逆轉,而架空令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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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案例事實、判決要旨及爭點 一、案例事實 二、判決要旨 三、爭點整理 貳、評釋 一、第 130 條附帶搜索 (一)依法執行拘束人身自由之前提 (二)可容許附帶搜索之支配領域的認定 (三)得否帶至附近適當處所始實施附帶搜索 二、第 131 條之 1 自願性同意要件之判斷 三、第 131 條第 2 項緊急搜索 參、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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