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表見代理;代理權授與;善意第三人;無因管理;必要費用;有益費用;損害賠償 |
中文摘要: |
民法第一六九條規定:「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本規定僅於第三人係善意亦不知且無從可得而知該行為人並無代理權者,始得主張。又同法民法第一七二條規定:「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本規定於管理人兼為自己與他人利益而為管理行為之情形,亦適用之。管理人得向本人請求必要費用或有益費用,如有損害,亦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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