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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法律名詞例釋-表見代理、無因管理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珮君
出版日期: 1985.06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21 期/1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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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表見代理代理權授與善意第三人無因管理必要費用有益費用損害賠償
中文摘要: 民法第一六九條規定:「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本規定僅於第三人係善意亦不知且無從可得而知該行為人並無代理權者,始得主張。又同法民法第一七二條規定:「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本規定於管理人兼為自己與他人利益而為管理行為之情形,亦適用之。管理人得向本人請求必要費用或有益費用,如有損害,亦得請求損害賠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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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珮君,法律名詞例釋-表見代理、無因管理,萬國法律,第 21 期,16 頁,1985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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