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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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判決例淺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尤美女李之倩謝寶容許琳硒簡玟玲
出版日期: 1985.06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21 期/1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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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兩願離婚書面公證人登記第三人負擔契約請求權競合無效
中文摘要: 民法第一○五○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如未依此方式為之,雖有離婚之合意,仍應屬無效。至該條所稱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固不限於作成離婚協議時為簽名者,但仍以親見或聽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為限。託運人與運送人訂定「運費到付」之契約,此契約本質屬由第三人給付之契約,運送人得請求第三人給付而行使留置權或請求託運人負擔保給付之責,運送人得擇一行使之。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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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美女、李之倩、謝寶容、許琳硒、簡玟玲,判決例淺釋,萬國法律,第21期,17頁,1985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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