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兩願離婚;書面;公證人;登記;第三人負擔契約;請求權競合;無效 |
| 中文摘要: |
民法第一○五○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如未依此方式為之,雖有離婚之合意,仍應屬無效。至該條所稱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固不限於作成離婚協議時為簽名者,但仍以親見或聽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為限。託運人與運送人訂定「運費到付」之契約,此契約本質屬由第三人給付之契約,運送人得請求第三人給付而行使留置權或請求託運人負擔保給付之責,運送人得擇一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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