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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法律名詞解釋-混同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珮君
出版日期: 1985.08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22 期/2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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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債權混同物權混同繼承債權讓與債務承擔所有權抵押權
中文摘要: 混同為債權或物權消滅原因之一。在債權方面,產生混同之情形,通常為概括繼受或特定繼受,如繼承、公司合併、債權讓與、債務承擔等。債權與債務同歸一人時,,除其債權已為他人權利之標的或法律另有規定外債之關係消滅;在物權方面,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入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所有權以外之物權及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權利同歸於一人者,此項權利亦因混同消滅。但如該其他物權或權利之存績,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利益時,則例外不生混同消滅之效力。
目  次: 一、債權之混同
二、物權之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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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珮君,法律名詞解釋-混同,萬國法律,第 22 期,27 頁,1985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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