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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訴訟繫屬後,自債務人處受讓訴訟標的物之人是否為既判力所及?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劉明娟
出版日期: 1985.10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23 期/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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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既判力債權請求物權請求相對效對世效訴訟標的
中文摘要: 確定判決,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一條第一項定以明文。然自債務人處繼受訴訟標的物之第三人應否受既判力效力所及,若債權人以物權請求權起訴者,因此種權利義務關係具有對世效力,故凡受讓標的物之人,均受既判力效力所及;若債權人單純以債權請求權起訴者,因此種權利義務關係僅存於特定之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故受讓標的物之人,並不受既判力效力所及。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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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明娟,訴訟繫屬後,自債務人處受讓訴訟標的物之人是否為既判力所及?,萬國法律,第23期,4頁,198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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