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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監察院彈劾最高法院五法官平議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范光群
出版日期: 1985.10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23 期/5-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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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憲政體制三權分立五權分立獨立審判彈劾懲戒迴避大法官會議解釋非常上訴
中文摘要: 我國為五權分立的國家,在此憲政體制下,五權的運作,一方面應堅守本身固有之職權,另一方面也應尊重他權固有的權能。此一彈劾案分別牽動了監察院、民事及刑事最高法院、大法官會議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密切關係司法權與監察權運作的平衡,對於我國憲政體制的運作及發展,極具影響。首先,法官獨立審判而不受任何干涉,但其行使職權應依法為之,如有違法失職,仍得為懲戒或彈劾的對象。其次,司法院大法官其所為之解釋應具拘束全國各機關之效力,縱曾存有法律見解歧異之問題,但一經解釋,則歧異之見解定於一尊,應以大法官會議之解釋為準。又解釋文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對引起歧異之個案,仍有溯及效力,自公布當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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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光群,監察院彈劾最高法院五法官平議,萬國法律,第23期,5-7頁,198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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