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憲政體制;三權分立;五權分立;獨立審判;彈劾;懲戒;迴避;大法官會議解釋;非常上訴 |
| 中文摘要: |
我國為五權分立的國家,在此憲政體制下,五權的運作,一方面應堅守本身固有之職權,另一方面也應尊重他權固有的權能。此一彈劾案分別牽動了監察院、民事及刑事最高法院、大法官會議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密切關係司法權與監察權運作的平衡,對於我國憲政體制的運作及發展,極具影響。首先,法官獨立審判而不受任何干涉,但其行使職權應依法為之,如有違法失職,仍得為懲戒或彈劾的對象。其次,司法院大法官其所為之解釋應具拘束全國各機關之效力,縱曾存有法律見解歧異之問題,但一經解釋,則歧異之見解定於一尊,應以大法官會議之解釋為準。又解釋文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對引起歧異之個案,仍有溯及效力,自公布當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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