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特有財產;子女最佳利益;利益第三人契約;贈與;繼承;設定抵押 |
| 中文摘要: |
民法第一○八八條第二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父母非為子女的利益不得處分。本條所稱「特有財產」係指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不動產,又以之作為不動產是否有效?蓋父母向他人購買不動產,而約定逕行移轉登記為其未成年子女名義,不過為父母與他人間為未成年子女利益之契約,在父母與未成年子女間並無贈與不動產之法律行為存在。又父母以該不動產提供擔保係為子女做長期經營,非為其子女之不利益,並不違反民法第一○八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而屬合法有效。
|
| 相關法條: |
 |
| 相關判解: |
 |
| 相關函釋: |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