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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不動產,又以之作為擔保是否有效?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李之倩
出版日期: 1985.10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23 期/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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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特有財產子女最佳利益利益第三人契約贈與繼承設定抵押
中文摘要: 民法第一○八八條第二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父母非為子女的利益不得處分。本條所稱「特有財產」係指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不動產,又以之作為不動產是否有效?蓋父母向他人購買不動產,而約定逕行移轉登記為其未成年子女名義,不過為父母與他人間為未成年子女利益之契約,在父母與未成年子女間並無贈與不動產之法律行為存在。又父母以該不動產提供擔保係為子女做長期經營,非為其子女之不利益,並不違反民法第一○八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而屬合法有效。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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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之倩,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不動產,又以之作為擔保是否有效?,萬國法律,第23期,9頁,198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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