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公害紛爭;侵權行為;國家賠償;因果關係;損害;慰撫金;平等原則 |
| 中文摘要: |
日本名古屋高等法院就新幹線公害訴訟一案,就新幹線列車所產生之噪音及振動,縱對人之身體及精神均會產生危害,但如行為與損害間無因果關係存在,則亦不成立侵權行為。且對該公害所應容忍之限度,應比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時更嚴格。另根據全體國民在法律之下一律平等之理念,若承認國鐵負有減速義務,則會造成日本陸上交通體系之混亂,對社會經濟影響甚鉅。最後,國鐵在對於防治公害發生尚未採取完善的措施之前,即繼續行走高速且多次數之列車,因而產生噪音及振動,則屬公物設置管理上之瑕疵,國鐵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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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一、關於禁止噪音、震動之部分 (一)被侵害利益之性質與內容 1.身體上之損害 2.精神上之損害 (二)新幹線之公共性與減速之全線波及論 二、關於損害賠償之部分 三、關於請求將來預期損害之慰問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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