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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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判決例淺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謝寶容
出版日期: 1985.10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23 期/1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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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無權占有所有物返環請求權普通竊盜加重竊盜兇器意圖
中文摘要: 無權占有,係指無任何權能而有占有之事實。至於是否有權,應以有無占有之權利定之。通常地上權人、永佃權人及典權人均屬法律上有權占有之人。辦妥房屋所有權移轉之買受人能否以出賣人無權占有為由,請由交付房屋,蓋出賣人本於合法債權而占有該房屋,固非無權占有,僅是未履行其契約義務而已。又行為人攜帶螺絲起子、鉗子行竊,因客觀上足對人之身體、生命構成威脅,該當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攜帶兇器」之構成要件,而成立加重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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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寶容,判決例淺釋,萬國法律,第23期,18頁,198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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