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詐欺罪;公開發行股票有限公司;股票;共同侵權行為;行為主客觀關聯共同;撤銷婚;判決離婚 |
| 中文摘要: |
發票人簽發本票以支付貨款,屆期時請求執票人不要提示本票,並更改票據到期日,俟到期後向銀行提示時,發現發票人已撤銷付款之委託,於此情形,發票人構成詐欺罪。公開發行,係指股票發行公司依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之規定向證券管理委員會申辦有關發行程序,將其財務及業務予以公開之程序。依公司法之規定,公司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者,其股票必須公開發行。依發行人申請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審核準則之規定,公司資本額未達二億元以上而具備特殊條件者,亦得申請公開發行。民法共同侵權行為之成立,不以行為人間有意思聯絡為必要,僅須各行為人之過失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可。配偶之一方患有精神病,他方得依民法第九九七條之規定,請求法院撤銷其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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