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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遲延給付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黃碧吟
出版日期: 1985.10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23 期/3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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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給付遲延絕對定期行為遲延損害回復原狀損害賠償解除權催告
中文摘要: 依契約之性質,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當事人一方不按期給付者,他方得不為定期催告,解除其契約。契約一經解除,雙方當事人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又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但僅以因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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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碧吟,遲延給付,萬國法律,第23期,33頁,198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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