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同居;事實上夫妻;結合關係;贍養費;正當理由;生活困難 |
| 中文摘要: |
實務上認為:「男子與女子間有類似夫妻之結合關係,雙方雖得自由終止,但男子無正當理由而終止或女子因可歸責於男子之事由而終止者,如女子自此而陷於生活困難,自得請求男子賠償相當之贍養費,此就男子與女子發生結合關係之契約解釋之,當然含有此種約定在內,不得以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規定,於此情形無可適用,即謂妾無贍養費給付請求權。」故雖然男女雙方在法律上並無夫妻關係,但男子無正當理由終止同居關係,將使女子陷於生活困難(如已身罹沉痾),女子得請求相當之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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