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概括繼承;所得遺產;限定繼承;拋棄繼承 |
中文摘要: |
採繼承人負有限責任之原則下,勢必會產生被繼承人生前將其財產贈與給繼承人,以減少所得遺產範圍,而損及其債權人之權益之不當結果。又,為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須有提出遺產清冊與報明債權之程序,惟遺產清冊之提出,並非繼承人享有限定責任權益所應盡之義務,不具有強制性。在繼承人未提出遺產清冊時,又如何能實現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理念。總之,在採繼承人負限定責任之原則下,欲達到繼承人、債權人及社會交易安全三贏之局面,恐怕緣木求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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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以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為原則 參、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册時之清算程序 肆、繼承人未提出遺產清册時之清算程序 伍、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三之增訂 陸、日本與韓國保護債務繼承人之解決方法 柒、中國大陸繼承法關於全面限定繼承之規定 捌、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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