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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智財判決專題研究系列之九/著作之原創性與抄襲之證明(上)-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一四號判決評析
編著譯者:
許忠信
出版日期:
2009.07.15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法學雜誌
/
第 171 期
/169-182 頁
頁 數:
13
點閱次數:
913
下載點數:
5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許忠信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著作權侵害
;
原創性
;
著作權法
;
創作主義
中文摘要:
我國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然著作權人所享著作權,仍屬私權,與其他一般私權之權利人相同,對其著作權利之存在,自應負舉證之責任,故著作權人為證明著作權,應保留其著作之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方法,如日後發生著作權爭執時,俾提出相關資料由法院認定之。
目 次:
壹、事實概要
貳、判決理由
參、判決評析
相關法條:
著作權法 第 3、9、13 條 (98.05.13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81 年度台上字第 3063 號 民事
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1214 號 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87 年度上訴字第 3249 號 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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