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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智財判決專題研究系列之九/著作之原創性與抄襲之證明(下)-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一四號判決評析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許忠信
出版日期: 2009.08.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雜誌第 172 期/238-257 頁
頁  數: 19 點閱次數: 1157
下載點數: 76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許忠信
關 鍵 詞: 著作權侵害證據證明著作權保護
中文摘要: 我國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然著作權人所享著作權,仍屬私權,與其他一般私權之權利人相同,對其著作權利之存在,自應負舉證之責任,故著作權人為證明著作權,應保留其著作之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方法,如日後發生著作權爭執時,俾提出相關資料由法院認定之。
目  次: 壹、事實概要
貳、判決理由
參、判決評析
一、本判決理由中值得商榷之論點
二、著作之要件與原創性之概念
三、抄襲之概念與證明
四、抄襲與原創性間之關係
五、原創性乃主觀而新穎性乃客觀而不可乘
肆、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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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忠信,智財判決專題研究系列之九/著作之原創性與抄襲之證明(下)-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一四號判決評析,月旦法學雜誌,第 172 期,238-257 頁,2009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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