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著作權侵害;證據證明;著作權保護 |
中文摘要: |
我國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然著作權人所享著作權,仍屬私權,與其他一般私權之權利人相同,對其著作權利之存在,自應負舉證之責任,故著作權人為證明著作權,應保留其著作之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方法,如日後發生著作權爭執時,俾提出相關資料由法院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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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事實概要 貳、判決理由 參、判決評析 一、本判決理由中值得商榷之論點 二、著作之要件與原創性之概念 三、抄襲之概念與證明 四、抄襲與原創性間之關係 五、原創性乃主觀而新穎性乃客觀而不可乘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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