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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由禁止雙重危險概念論案件單一性及同一性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邱忠義
出版日期: 2009.09.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雜誌第 173 期/305-321 頁
頁  數: 17 點閱次數: 1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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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邱忠義
關 鍵 詞: 雙重危險法治國原則一事不再理審判不可分公訴追訴權起訴
中文摘要: 一如周知,正當法律程序內涵之一之禁止「雙重危險」原則,已經支配整個刑事實體及程序法領域,此一原則,並為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七項明白宣示應予保障,且無論美國聯邦憲法增補條款第五條、日本憲法第三九條、德國基本法第一○三條第三項等均有明文。我國憲法雖未直接明文禁止雙重危險,惟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之「法定程序」,甚至第十六條「訴訟權之保障」,實已蘊含此項原則。職是,如何將此一原則落實到我國之刑事法領域,毋寧是緊要的議題。
目  次: 壹、問題爭點
貳、禁止雙重危險之意涵
參、案件單一性及同一性傳統見解之區分實益?
肆、可變更起訴法條之場合-「默示」預備與選擇合併
伍、不能變更起訴法條之場合-「明示」預備與選擇合併
陸、刑事訴訟預備與選擇合併制度之立法建議(代結論)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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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忠義,由禁止雙重危險概念論案件單一性及同一性,月旦法學雜誌,第 173 期,305-321 頁,2009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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