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雙重危險;法治國原則;一事不再理;審判不可分;公訴;追訴權;起訴 |
中文摘要: |
一如周知,正當法律程序內涵之一之禁止「雙重危險」原則,已經支配整個刑事實體及程序法領域,此一原則,並為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七項明白宣示應予保障,且無論美國聯邦憲法增補條款第五條、日本憲法第三九條、德國基本法第一○三條第三項等均有明文。我國憲法雖未直接明文禁止雙重危險,惟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之「法定程序」,甚至第十六條「訴訟權之保障」,實已蘊含此項原則。職是,如何將此一原則落實到我國之刑事法領域,毋寧是緊要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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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問題爭點 貳、禁止雙重危險之意涵 參、案件單一性及同一性傳統見解之區分實益? 肆、可變更起訴法條之場合-「默示」預備與選擇合併 伍、不能變更起訴法條之場合-「明示」預備與選擇合併 陸、刑事訴訟預備與選擇合併制度之立法建議(代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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