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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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判決例淺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尤美女謝寶容許琳硒
出版日期: 1985.12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24 期/24 頁
頁  數: 1 點閱次數: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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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義憤殺人當場概括犯意數罪併罰海上危險海上事故舉證責任
中文摘要: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義憤殺人罪,其所謂「義憤」係指因被害人之不義行為,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依一般人之通常觀念,卻無可忍者而言。海商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二項所謂「海上或航路上之危險或意外事故」係指因不可預料之海上自然力所發生之變故而言,且舉證責任由運送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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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美女、謝寶容、許琳硒,判決例淺釋,萬國法律,第24期,24頁,198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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