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 社群分享
論著名稱:
買賣標的物之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構成權利瑕疵或物之瑕疵?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楊盤江
出版日期: 1986.04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26 期/2-3 頁
頁  數: 2 點閱次數: 2711
下載點數: 8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買賣權利瑕疵物之瑕疵公法上使用之限制債務不履行解除減價損害賠償短期時效
中文摘要: 買賣標的物存有「公法上使用之限制」應構成權利瑕疵或物之瑕疵,若該公法上使用之限制係針對標的物本身有瑕疵而發,則該瑕疵應被歸類為物之瑕疵。反之,若公法上使用之限制係存在於物本身以外,則應被歸類為權利之瑕疵。買受之建地屬運河碼頭用地、買受之房地屬計劃道路用地,構成物之瑕疵;買受房地屬堤防預定地、買受房地,土地已被禁建後被劃為道路用地,構成權利瑕疵。
目  次: 一、問題說明
二、區別實益
(一)買受人之過咎對出賣人責任之影響
(二)檢查通知義務之有無
(三)買受人之權利有別
(四)時間因素對買受人權利之影響
三、實務見解
(一)最高法院四十九年臺上字第三七六號判例
(二)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二四八號判決
(三)最高法院七十年度臺上字第四二二號判決
(四)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臺上字第三七二○號判決
(五)司法院第一廳 74.10.23(74 )廳民二字第八一四號函復臺高院
四、學者見解
五、本文見解
六、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楊盤江,買賣標的物之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構成權利瑕疵或物之瑕疵?,萬國法律,第 26 期,2-3 頁,1986年04月。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