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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不動產查封後,可否再出租?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黃碧吟
出版日期: 1986.04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26 期/11 頁
頁  數: 1 點閱次數: 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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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租賃查封拍賣債務人債權人管理人絕對無效相對無效抽象輕過失默示更新
中文摘要: 不動產查封後,可否再出租。就債務人而言,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非絕對無效,僅對債權人不生效力。租賃係將物租與他人使用、收益,自屬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該租賃契約對債權人不生效力。就管理人而言,雖法無明文限制管理人之權限,惟如租賃契約對於不動產所有人或再拍賣之拍定人有效,勢必減損該不動產之價值,為保護當事人之權益,執行法院選任管理人時,宜斟酌情形加以適當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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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碧吟,不動產查封後,可否再出租?,萬國法律,第 26 期,11 頁,1986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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