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租賃;查封;拍賣;債務人;債權人;管理人;絕對無效;相對無效;抽象輕過失;默示更新 |
中文摘要: |
不動產查封後,可否再出租。就債務人而言,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非絕對無效,僅對債權人不生效力。租賃係將物租與他人使用、收益,自屬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該租賃契約對債權人不生效力。就管理人而言,雖法無明文限制管理人之權限,惟如租賃契約對於不動產所有人或再拍賣之拍定人有效,勢必減損該不動產之價值,為保護當事人之權益,執行法院選任管理人時,宜斟酌情形加以適當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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