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船舶;船舶所有人;傭船契約;傭船人;船長;履行輔助人;對原則;紐約產物交易 |
中文摘要: |
船舶所有人與傭船人簽定傭船契約中載明,傭船人應在船隻之監督及責任下,以自己之費用從事裝載、堆存,平艙及卸貨。如船舶因傭船人僱用之裝卸工人遭受損害,傭船人應否負有損害賠償之責任。外國之仲裁庭認為,傭船契約關於「及責任」等文字部分,並不能用以除去傭船人對於裝卸工人在操作船舶機械過程中因過失所致損害應負之責任。不過,此項責任屬剩餘責任之一種,僅在船舶之高級職員以適當之控制及監督所不能避免之限度內方存在。外國法院認為,船東應負主要責任,惟在傭船人介入之情況下,得免責之。基於雙方簽定之傭船契約,船東應承擔船舶受損之危險,傭船人對船東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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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當事人 二、判決法院 三、判決日期 四、案情概述 (一)事實 (二)仲裁 (三)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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