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強制執行;工程款;工程承攬;雙務契約;同時履行抗辯權;薪資債權;公益原則;利益衡量 |
中文摘要: |
當工程承攬人為債務人時,債權人雖得依強制執行法就工程承攬人對定作人之報酬請求權實施強制執行,但由於工程承攬契約為雙務契約,故定作人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關於執行工程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之方法,最理想的是待工作全部完成後,定作人給付工程款予債務人之前,適時加以執行,如此不但兼顧債權人及定作人之利益,且不妨害工程品質,但此種方式難以掌握時效,一旦時間拿捏不準,工程款即被債務人領走,債權人獲償之機會即因而落空。各種執行方法均有其利弊,不能一體適用,應由執行方院依具體情形斟酌公共利益及債權人權益選擇運用,如不能兼顧時,當應以公共利益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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