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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談工程款之強制執行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光釗
出版日期: 1986.04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26 期/17-18 頁
頁  數: 2 點閱次數: 2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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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強制執行工程款工程承攬雙務契約同時履行抗辯權薪資債權公益原則利益衡量
中文摘要: 當工程承攬人為債務人時,債權人雖得依強制執行法就工程承攬人對定作人之報酬請求權實施強制執行,但由於工程承攬契約為雙務契約,故定作人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關於執行工程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之方法,最理想的是待工作全部完成後,定作人給付工程款予債務人之前,適時加以執行,如此不但兼顧債權人及定作人之利益,且不妨害工程品質,但此種方式難以掌握時效,一旦時間拿捏不準,工程款即被債務人領走,債權人獲償之機會即因而落空。各種執行方法均有其利弊,不能一體適用,應由執行方院依具體情形斟酌公共利益及債權人權益選擇運用,如不能兼顧時,當應以公共利益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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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光釗,談工程款之強制執行,萬國法律,第 26 期,17-18 頁,1986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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