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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共有土地之處分方法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徐秋萍
出版日期: 1986.04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26 期/2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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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共有物分別共有公同共有處分行為負擔行為管理行為多數決優先承購權
中文摘要: 關於共有土地之處分方法,於分別共有之情形,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於公同共有之情形,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民法第八百一十九條及第八百二十八條訂有明文。然為使共有土地實際作業便於運行,增訂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排除民法之規定而優先適用。該條之規定及適用大致如左:一、共有人多數同意;二、對其他共有人通知或公告;三、對於其他共有人權益之保護;四、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五、公同共有之準用。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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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秋萍,共有土地之處分方法,萬國法律,第 26 期,23 頁,1986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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