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共有物;分別共有;公同共有;處分行為;負擔行為;管理行為;多數決;優先承購權 |
中文摘要: |
關於共有土地之處分方法,於分別共有之情形,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於公同共有之情形,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民法第八百一十九條及第八百二十八條訂有明文。然為使共有土地實際作業便於運行,增訂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排除民法之規定而優先適用。該條之規定及適用大致如左:一、共有人多數同意;二、對其他共有人通知或公告;三、對於其他共有人權益之保護;四、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五、公同共有之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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