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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外國法令介紹-清算終結登記後,法人之當事人能力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彩霞
出版日期: 1986.04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26 期/24-25 頁
頁  數: 2 點閱次數: 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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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法人清算人設立解散清算登記權利能力當事人能力解散決議之效力
中文摘要: 日本民商法規定法人於解散後,在清算之目的範圍內視為存續。清算人於清算終結後,應向主管官署聲報並為清算終結之登記。清算終結登記與設立登記不同,並無形成或創設事實之效力,僅係將法人清算終結之事實予以公示而已,據此,法人尚具有人格而具權力能力。關於清算終結登記後,法人之當事人能力,縱日本法院曾表示不同見解,但均認法人具有當事人能力。但有學者認為在法院判決其解散決議之效力確定前,其訴是否有理由尚在未決狀態中,暫以清算人代表公司較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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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彩霞,外國法令介紹-清算終結登記後,法人之當事人能力,萬國法律,第 26 期,24-25 頁,1986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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