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法人;清算人;設立;解散;清算;登記;權利能力;當事人能力;解散決議之效力 |
中文摘要: |
日本民商法規定法人於解散後,在清算之目的範圍內視為存續。清算人於清算終結後,應向主管官署聲報並為清算終結之登記。清算終結登記與設立登記不同,並無形成或創設事實之效力,僅係將法人清算終結之事實予以公示而已,據此,法人尚具有人格而具權力能力。關於清算終結登記後,法人之當事人能力,縱日本法院曾表示不同見解,但均認法人具有當事人能力。但有學者認為在法院判決其解散決議之效力確定前,其訴是否有理由尚在未決狀態中,暫以清算人代表公司較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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