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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法律名詞解釋-訴訟上和解、保險法上說明義務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袁國芳
出版日期: 1986.04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26 期/2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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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和解訴訟上和解私法行為訴訟行為據實告知或說明義務資訊揭漏解除契約
中文摘要: 訴訟上和解應具備之要件,第一、須在訴訟係屬中為之,第二、須在受訴法院、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前為之,第三、須由當事人或有和解權限之代理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之發生,第四、須以終結本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為目的。又保險契約為最大之誠信契約,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訂立時,應將保險標的有關之重要事項據實對保險人說明,保險法第六十四條定有明文。要保人故意或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致生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時,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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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國芳,法律名詞解釋-訴訟上和解、保險法上說明義務,萬國法律,第 26 期,28 頁,1986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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