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和解;訴訟上和解;私法行為;訴訟行為;據實告知或說明義務;資訊揭漏;解除契約 |
中文摘要: |
訴訟上和解應具備之要件,第一、須在訴訟係屬中為之,第二、須在受訴法院、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前為之,第三、須由當事人或有和解權限之代理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之發生,第四、須以終結本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為目的。又保險契約為最大之誠信契約,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訂立時,應將保險標的有關之重要事項據實對保險人說明,保險法第六十四條定有明文。要保人故意或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致生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時,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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