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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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法律信箱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萬國法律
出版日期: 1986.04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26 期/2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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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外國公司銷售行為通訊行為營業稅兩願離婚書面戶籍登記公證人簽名
中文摘要: 外國公司之代表人辦事處、聯絡處或服務處為該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依營業稅法第六條規定為營業人,故其在中國境內有銷售貨物及勞務之行為者,自應課徵營業稅。惟外商公司設立代表人辦事處、聯絡處或服務處一般均以從事非營業性活動如採購、驗貨、聯絡等通訊工作,應免徵營業稅,但如其有從事報價、推銷或代為訂定契約者,則屬外國公司之分支機構,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歸為戶籍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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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國法律,法律信箱,萬國法律,第 26 期,29 頁,1986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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