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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銷售行為;通訊行為;營業稅;兩願離婚;書面;戶籍登記;公證人簽名 |
中文摘要: |
外國公司之代表人辦事處、聯絡處或服務處為該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依營業稅法第六條規定為營業人,故其在中國境內有銷售貨物及勞務之行為者,自應課徵營業稅。惟外商公司設立代表人辦事處、聯絡處或服務處一般均以從事非營業性活動如採購、驗貨、聯絡等通訊工作,應免徵營業稅,但如其有從事報價、推銷或代為訂定契約者,則屬外國公司之分支機構,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歸為戶籍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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