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抗告;送達;執行程序 |
中文摘要: |
對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至對駁回假扣押聲請之裁定,是否應送達債務人,肯定說認為,假扣押事件之兩造當事人對於裁定內容均具利害關係,如不將駁回假扣押聲請之裁定送達債務人,如債權人對其提起抗告,無非剝奪債務人答辯之機會,不符公平原則。否定說認為,駁回聲請之裁定,顯無損於債務人之利益,僅須向聲請人送達,無向債務人送達之必要。按駁回假扣押聲請之裁定,應否送達債務人,就裁定之送達與假扣押制度之目的兩者相較斟酌,似以否定說之見解較為合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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