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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汽車引擎號碼不可隨便更改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黃碧吟
出版日期: 1984.08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16 期/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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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偽造私文書行政罰刑事責任足生損害罰鍰
中文摘要: 偽刻引擎號碼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有肯否二說,肯定說主張「汽車引擎上之號碼,係工廠及出廠時期之標誌,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以私文書論,且偽刻引擎號碼,足以生損害於公路主管機關之管理及製造廠商之信譽,自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至於否定說則主張「私自磨毀引擎號碼,或改刻與原號碼模型不符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應處以汽車所有人罰鍰。在新引擎上雕刻原引擎號碼,似屬改刻與原號碼模型不符之行為,應係上開條款所定行政罰之範疇,不構成刑事責任問題。」最高法院刑庭庭推總會決議採肯定說,其認為行為人之行為如構成行政犯行,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以罰鍰者,亦不妨礙其刑事責任之成立。故汽車引擎號碼不可隨便更改,否則會受到罰鍰及刑罰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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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碧吟,汽車引擎號碼不可隨便更改,萬國法律,第16期,3頁,1984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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