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內線交易;詐欺;市場誠信(市場法益;市場秩序);內線消息;內部人;忠實義務(信賴關係);私取理論;損害賠償;即時揭露;消息傳遞者;消息受領者 |
中文摘要: |
我國證交法第 157 條之 1 通說以之為制裁內線交易之主要法源,且從立法歷史觀察,應係源自於美國法。然而,同樣以美國證交法 section 10(b)為師之我國證交法第 20 條卻自內線交易之論述中缺席,耐人尋味。相同的,證交法第 157 條之 1 的構成要件究應如何解釋也時有爭論,包括何謂因職業關係而知悉消息,又或者消息傳遞者是否應有忠實義務之違反在先,消息受領者有交易行為在後,方始構成內線交易等均有闡明之必要。 然而,更重要的是,究竟我國禁止內線交易所欲保護之法益為何?這不僅關係到第 20 條第 1 項之角色,也關係到內部人之範圍、內線交易所涉標的、內線交易之發生場合、因果關係、損害賠償責任之必要性及免責事由之設計等要件。因此,在不斷修法之過程中,我們似應先行確定內線交易之保護法益,而後方得重新建構相關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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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緒論 貳、禁止內線交易之理論基礎 一、詐欺與內線交易 二、詐欺論述可能產生之盲點 三、市場法益與內線交易 參、我國內線交易之規定與模糊 一、證交法第 20 條與 157 條之 1 所隱含之保護法益 二、實務見解 三、理論與實務之落差 肆、以市場誠信之保護解構與建構我國內線交易之規範 一、內部人之範圍 二、規範標的 三、行為態樣 四、損害賠償責任之必要性 五、資訊即時揭露之調整 六、免責要件之設計 七、其他限縮之規定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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