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股東;股東會;假決議;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假債權;善意第三人 |
| 中文摘要: |
所謂「假決議」,即出席股東雖不足公司法第一七四條所定之標準(即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束之出席),惟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之出席時,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先為「假決議」,作成「假決議」後,再將「假決議」內容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開股東會,如發有無記名股票者,並應將「假決議」公告之(參見公司法第一七五接第一項)。通謀虛偽表示通常乃基於不良動機,以達到欺矇第三人之目的,自應不發生效力,設民法明文規定此種意思表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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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假決議 (一)案例 (二)解析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一)案例 (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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