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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法律名詞例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徐秋萍李之倩吳光釗陳凱君
出版日期: 1987.08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34 期/1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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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股東股東會假決議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假債權善意第三人
中文摘要: 所謂「假決議」,即出席股東雖不足公司法第一七四條所定之標準(即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束之出席),惟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之出席時,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先為「假決議」,作成「假決議」後,再將「假決議」內容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開股東會,如發有無記名股票者,並應將「假決議」公告之(參見公司法第一七五接第一項)。通謀虛偽表示通常乃基於不良動機,以達到欺矇第三人之目的,自應不發生效力,設民法明文規定此種意思表示無效。
目  次: 假決議
(一)案例
(二)解析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一)案例
(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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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秋萍、李之倩、吳光釗、陳凱君,法律名詞例釋,萬國法律,第34期,11頁,1987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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