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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脫產與犯罪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黃碧吟
出版日期: 1984.10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17 期/12-1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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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脫產假執行身份犯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損害債權脫免執行
中文摘要: 有關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係毀損害權罪之規定,本罪成立之要件除具備責任條件(即行為須出於故意者)及責任能力(即行為人須有完全責任能力)外,其特別構成要件有四:(一)須以債務人為本罪之犯罪主體;(二)犯罪時間須在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三)須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四)須有毀壞、處分或隱匿債務人財產之行為。凡具備上述構成要件者即成立本條損害債權罪,本罪所侵害者為個人之財產法益,與公益影響不大,茍被害人不予追究,國家即無庸強于訴追,故本罪規定為告訴乃論,其追訴之時效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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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碧吟,脫產與犯罪,萬國法律,第17期,12-13頁,198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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