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與有過失;過失相抵;過失推定;損害賠償請求權;注意義務;因果關係 |
| 中文摘要: |
過失相抵,因為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既有責任,如果還能請求全部賠償,不但對於加害人課責過酷,而且也違背了誠信原則,因此法律乃規定,如果被害人之行為對損害賠償之範圍造成了影響,法院於裁判時,得依職權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過失推定準則對於對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負有共同責任之加害人與被害人,不能一體適用。因而若加害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超額載客之規定,固應推定其有過失;而乘客不因搭載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同受處罰,便不能逕受無過失之推定;仍應詳查被害人是否明知計程車限客四人,而仍執意乘坐五人,以致載重超量,因此影響剎車距離,與損害之發生或擴大有所關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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