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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且莫惡作劇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黃碧吟
出版日期: 1983.10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11 期/1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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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中華民國刑法公共危險罪破壞鐵道間接故意犯罪事實刑責
中文摘要: 按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凡損壞軌道、標識或以他法使特定的交通器具,有往來危險的狀態者,本罪即已成立,不以發生實際上之損害為要件。又本罪既遂、未遂之標準在於是否使交通工具致生往來之危險為斷,如未致發生特定交通工具往來之危險者,則以未遂論之。因此,縱使當事人並非直接故意將石子置於軌道上,亦有間接故意之行為,依此顯然觸犯該法條之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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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碧吟,且莫惡作劇,萬國法律,第11期,15頁,198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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