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禁治產;地上權;自白;自首;心神喪失;侵占公款 |
| 中文摘要: |
按刑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又,自首係以對於未被發覺之罪投案而受裁判為要件,如案已被發覺時,縱使被告有投案陳述自己犯罪之事實,亦祇可謂為自白,不能認為自首。而所謂發覺,固非以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發生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但此項對犯人嫌疑,仍須有確切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因此,雖然被告有向警方投案且陳述自己犯罪之事實,但時已在公司向警方報案後,所以不能論其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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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一、禁治產 二、地上權 三、自白與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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