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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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法律名詞例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徐秋萍李之倩吳光釗張慧玲陳凱君
出版日期: 1983.10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11 期/20-2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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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禁治產地上權自白自首心神喪失侵占公款
中文摘要: 按刑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又,自首係以對於未被發覺之罪投案而受裁判為要件,如案已被發覺時,縱使被告有投案陳述自己犯罪之事實,亦祇可謂為自白,不能認為自首。而所謂發覺,固非以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發生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但此項對犯人嫌疑,仍須有確切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因此,雖然被告有向警方投案且陳述自己犯罪之事實,但時已在公司向警方報案後,所以不能論其為自首。

目  次: 一、禁治產
二、地上權
三、自白與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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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秋萍、李之倩、吳光釗、張慧玲、陳凱君,法律名詞例釋,萬國法律,第11期,20-21頁,198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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