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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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美國綜合貿易法案(續)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彩霞
出版日期: 1989.10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47 期/17-18 頁
頁  數: 2 點閱次數: 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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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調查程序救濟措施排除命令停止命令國際競爭力社會利益
中文摘要: 輸入美國之物品如有侵害智慧財產權者,美國國內業者得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訴,該委員會亦得依職權主動進行調查。國際貿易委員會如認定有違反關稅法三三七條之情形存在,於發出最終救濟措施命令後,應向美國總統提出報告。一九七四年貿易法第二○一條以下規定,由於進口遞增,致使美國國內企業受到重大損害時,利害關係人得向國際貿易委員會申請救濟。
目  次: 一、貿易法案第三○一條(報復條款)之修正
二、反傾銷法及抵銷關稅法之修正
    1.協定國待遇之取消
    2.國際性集團企業
    3.從非市場經濟國而來之傾銷
    4.防止迂回在美國國內進行組合等
    5.防止迂回在第三國進行組合等
    6.經輕微改變之商品
    7.後開發之商品
三、智慧財產權之保護
    1.違反關稅法三三七條之構成要件
    2.美國企業存在要件
(以下刊載本期)
    3.調查程序
    4.救濟措施
    5.其他
四、進口救濟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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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彩霞,美國綜合貿易法案(續),萬國法律,第47期,17-18頁,198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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