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 社群分享
論著名稱:
法律名詞例釋-定期勞動契約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徐秋萍
出版日期: 1989.10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47 期/34 頁
頁  數: 1 點閱次數: 956
下載點數: 4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定期勞動契約不定期契約臨時性工作短期性工作季節性工作非繼續性工作
中文摘要: 依勞動基準法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在臨時性及季節性的定期勞動契約會有被視為不定期契約之情況發生,即依勞動基準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未超過三十日者之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徐秋萍,法律名詞例釋-定期勞動契約,萬國法律,第47期,34頁,1989年10月。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