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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法律名詞例釋-誠實信用原則、不安的抗辯權、應繼分與特留分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謝寶容
出版日期: 1984.08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16 期/19-2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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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誠實信用不安抗辯權應繼分特留分繼承權重大虐待
中文摘要: 我國民法關於各繼承人就共同繼承財產上所有權義之比率,有所謂應繼分之規定,可分為(一)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各繼承人可得繼承的比例,此為指定應繼分,但指定應繼分須不違反特留分之規定;(二)如被繼承人未以遺囑為應繼分之指定時,或指定應繼分之遺囑為無效或被撤銷時,或第三人由被繼承人受指定應繼分之委託而不為指定;或被繼承人有一部遺產未指定應繼分時,均應適用法定應繼分之規定。至於所謂特留分,就是指繼承開始時,應保留予繼承人之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部分,除非,繼承人有合於民法一千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喪失繼承權,例如依該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等情事,被繼承人即可以表示不讓該繼承人繼承,而法律並沒有規定一定要用什麼方式表示,不過,最好在立遺囑時就表示該繼承人不可以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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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寶容,法律名詞例釋-誠實信用原則、不安的抗辯權、應繼分與特留分,萬國法律,第16期,19-20頁,1984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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