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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票據喪失之補救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黃碧吟
出版日期: 1985.02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19 期/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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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票據喪失止付通知公示催告除權判決提示證券票據權利
中文摘要: 按票據之性質為提示證券、繳回證券,故票據上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我國票據法為救濟票據權利人喪失票據而無法行使票據上權利之窘境及兼顧交易安全與保護善意第三人乃設有補救之程序,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只要依法踐行以下三部程序,其權利即可獲得保障,不因票據喪失而使其權利歸於消滅。此三部程序分別為:(一)止付通知:票據法規定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通知。票據權利人為止付通知時,應填具掛失止付通知書通知付款人,並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付款人於收受止付通知後,即不得再行付款。(二)公示催告:票據權利人喪失票據時,雖已為止付通知,其效力僅限於消極性之止付,尚無從主張該票據上之權利而實現積極性之付款,為達到票據上金額支付之目的,尚須踐行公示催告程序,於取得除權判決後始可主張。(三)除權判決:公示催告聲請人,於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票據時,得聲請法院為除權判決,法院准其聲請而為除權判決時,應宣告該票據無效。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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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碧吟,票據喪失之補救,萬國法律,第19期,5頁,1985年0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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