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權利質權;抵銷;公平交易;行業導正;引人錯誤;不實廣告;顯失公平 |
| 中文摘要: |
銀行對於已設定權利質權之定期存款,可否行使抵銷權?有甲、乙二說。甲說:存款銀行受設質之通知後,如其對存款人之債權符合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要件,自得對質權人主張抵銷。乙說: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受質權設定通知時,倘對出質人有債權,而適於抵銷,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二項債權讓與之規定固得主張抵銷;然其受通知時,如對出質人之債權清償期尚未屆滿,自不合抵銷之要件。且一經通知,已對其發生設質之效力,縱該債權日後清償期屆滿,苟非經質權人之同意,債務人應不得溯及受質權設定通知時,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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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一、法律問題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報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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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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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判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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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函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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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論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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