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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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生活法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萬國法律
出版日期: 1997.06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93 期/91-94 頁
頁  數: 4 點閱次數: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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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損害賠償解除契約過戶同時履行抗辯先行給付通行權通行困難通行地償金埋藏物占有文化資產保存
中文摘要: (一)王小姐在張老闆店門口不小心滑了一跤,因而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張老闆應負醫藥費損失之賠償責任。(二)老王於過年前喬遷至新房子居住,與賣主約定 2 月 10 日辦妥過戶手續,同時付清尾款新台幣 50 萬元,但賣主逾期仍遲未辦理產權過戶,且避不見面。(三)蕭銘在郊區蓋了一幢別墅,只能經由鄰居的土地通往公路,但某日雙方因細故爭吵,鄰居圍起柵欄禁止蕭銘通行。(四)王甲將祖傳古屋拆除重建,工人施工時在地基下面挖到 2 條金條和 2 件漢朝古陶酒壺,引發所有權歸屬之爭議。
目  次: 一、行人在店前跌跤,老閱要負責嗎?
二、賣方不過戶,買方尾款未付時
三、歹路,不好行!
四、地下寶貝歸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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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國法律,生活法律,萬國法律,第93期,91-94頁,1997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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