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優先承買;共有關係;應有部分;強制執行;移轉登記;塗銷登記 |
| 中文摘要: |
土地法為求法律關係趨於簡單明確,且考量社會經濟之增進,乃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份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及「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出賣人未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此二者均係優先承買權,但兩者之效力則有顯著的不同,前者無如後者第二項之規定,有對抗效力,此由於前者共有人之更替,較諸後者之優先承購權,對社會公益影響較微。且此等規定,於法院就共有物應有部份強制執行時,未合法通知他共有人優先承買之情形亦有適用,換言之,一經登記完成,他共有人即不得再以未受合法通知,而主張拍賣無效,請求塗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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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一、共有人之能否對抗應有部份之移轉 二、確定判決不是萬靈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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