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職工儲蓄;消費借貸;收受存款;地下錢莊;吸取資金;擠兌 |
中文摘要: |
工商企業界吸收員工存款的原因,不外乎係目前工商企業,不論大小,資金結構大都不夠健全,本身資金不夠充裕,為求經營的維持,企業的發展,惟有向外借款,但是向金融機構貸款,必須符合一定條件,貸界不易,縱令有所借款,仍不敷經營的需要。惟工商企業吸取員工存款是否合法?現行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雖然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但是歷來我國法令對於工商企業吸收職員儲蓄,均不認為違法。民國六十四年修正前的銀行法第十八條,將「業務機關收存之職工儲蓄」不視為銀行業務;六十四年修正的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工商企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收受本機關之職工儲蓄者」不是銀行業務;七十年修正的銀行法(即現行銀行法)雖然刪除上述但書規定,但是在修正說明中明確記載「目前工商企業向職工吸取存款,多均以立借據方式為之,實質上可視為企業向職工借款,此屬私人間金錢消費借貸,民法對此已有明文規定,不必於銀行法中規定,」,也不認為企業向職工借款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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