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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真意保留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伯軒
出版日期: 1985.04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20 期/2 頁
頁  數: 1 點閱次數: 1546
關 鍵 詞: 真意保留意思表示表示行為法律效果心中保留表意人
中文摘要: 依民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所以表意人既然已經說要請客,儘管內心裡不想請客,按照法律的規定,仍然是該請客的。但是民法又規定,如果相對人已經明知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則該意思表示無效。因此相對人等人,早已明知表意人只是隨便說說,事實上不是真的要請客的話,那相對人中午吃的飯,他們仍然要自己付錢,表意人沒有替他們付帳的義務。可是現在既然表意人不能證實相對人他們在吃飯時,已經明知表意人是「假意請客」,那麼,表意人既然說要請客,就該請客,沒有理由再向相對人要錢。法律保護的是外表的行為,心裡另外想些什麼,只有表意人一個人知道,法律是保護不到的。口是心非,吃虧的定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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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伯軒,真意保留,萬國法律,第 20 期,2 頁,1985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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