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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仲裁;私法自治;仲裁條款;仲裁人;仲裁契約;商務糾紛 |
中文摘要: |
隨著工商的發達,貿易的頻繁,商務糾紛不但在所難免,且有愈來愈多的趨勢。,一旦發生商務糾紛,「商務仲裁」即成為解決商務糾的便捷方法。蓋商務仲裁符合當事人私法自治的原則,具有便捷當時之效,故漸為工商貿易界所重視而樂於採用,對於跨國性的國際貿易,當事人尤樂於採商務仲裁以為解決紛爭之方法,當事人相約由雙方所可共同信賴之仲裁人為對判斷是非曲直的裁判者,總較把紛爭提交法治不同之外國法院法官裁判,來得放心。故商務仲裁之日漸普及,乃世界潮流之所趨。我國過去對商務仲裁並未充分重視,故商務仲裁條例自民國五十年一月二十日迄今逾二十年,不但規定陳舊,諸多不備,且國內採行商務仲裁者,亦嫌過少。鑒於上開潮流之所趨,並應工商社會之需要,仲裁條例於七十一年予以修訂,除增其體例外,並就外仲裁之效力及承認予以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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