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監護權;受託監護;特有財產;管理處分;準委任;濫用親權 |
中文摘要: |
夫妻因意見不合協議離婚,雙方約定長子由妻監護撫育,次子由夫監護撫育。惟妻於離婚後死亡,長子之監護權自然回歸夫,夫對二子均有監護權。妻離婚後購置之公寓產權及因其死亡之人壽保險結付,前夫無繼承權,應全歸二子繼承,而屬二子之特有財產,應由夫(父親)管理。夫有使用收益權,但非為二子之利益,不得處分之。夫若委託第三人行使對於二子之監護職務,應限於心身監護,即事實上之保護、教養及附隨此種監護之居住所指定或懲戒權。關於子女特有財產之管理或處分,應不在委託監護之特定事項內。夫與受託監護人之關係係一種準委任契約,夫得隨時撤回委任。至於夫委託第三人管理或處分二子之特有財產,應屬民法之委任行為,夫得隨時終止委任。故夫依法有權帶回二子親自監護,受託監護人不能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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