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原有財產;特有財產;夫妻財產制;遺產稅;贈與稅;夫妻關係 |
中文摘要: |
夫妻於結婚前或結婚後,未以契約就民法所規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中之一為其財產制,依民法第一○○五條規定即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製制失。夫妻採法定財產制,在夫妻關係存續中,以妻名義登記之不動產,如該不動產係屬妻之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則夫先妻死亡時,該項不動產因非屬夫之遺產,自可不併入失之遺產總額內課徵遺產稅;反之,如非屬妻之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那該不動產依民法第一○○七條第二項規定,應屬夫所有,於夫先妻死亡時,該項不動產即屬夫之遺產,應併入夫之遺產總額內課徵遺產稅。如夫以財產贈與妻,且夫之聲明或依其情事,足認該贈與其妻為其特有財產者,則妻受贈後即取得所有權,即不應併入遺產稅,但該贈與行為應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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