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 社群分享
論著名稱:
公司可否為人作保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楊婌玟
出版日期: 1985.04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20 期/11 頁
頁  數: 1 點閱次數: 681
下載點數: 4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資本維持執行職務公司負責人保證行為善良管理人公司名義
中文摘要: 在資本維持之原則下,應以穩定公司財務為主要目的,公司如無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得為保證之情形,該公司負責人以該公司名義所為之保證,對公司不生效力,司法院釋字第五十九號有相關解釋,且依同調第二項規定,應由該負責人自負保證責任,並處以罰金,惟此第一項之規定,應係對公司之限制,公司以其負責人為行為機關,故亦可解為公司負責人不得以公司名義為違反上開規定之保證行為。公司負責人如以自己名義為他人做保證乃係個人之行為,對公司原不發生影響,公司法亦無限制其不得作保之明文,故公司負責人非依法律或公司章程之規定,不得以公司名義作保。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楊婌玟,公司可否為人作保,萬國法律,第 20 期,11 頁,1985年04月。
返回功能列